总则
第一条在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休学一年以内的大学生等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学生统一纳入吉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门诊(包括特殊病门诊与普通门诊)、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二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校学生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办暂设在校医院办公室。)牵头,各学院协助及指派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老师来担任医保咨询联络人,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学生医保办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医疗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学院职责
1、协助学生医保办,向本院(所、室)各类在校大学生(全日制)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动员、组织在校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力争每个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协助学生医保办,完成本院(所、室)学生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医保本发放等工作。
(三)校财务处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缴费支持。
(四)学生医保办及校医院负责大学生的校内医疗,医疗管理及门诊医疗费的审核、报销等工作。
第三条我校参保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参保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保学生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2、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3、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遵守学校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吉首校区参保学生,张家界校区的参保学生按张家界市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途径报销门诊医疗费。
医保费征缴
第五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统一筹资政策”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看病就医权益,我校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同时学生停止缴纳原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第六条参保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个人缴费标准按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鼓励新生报到时按所学专业的学制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付。
第七条我校学生参保,按每年8月3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缴费期,其它时间不受理缴费事项。其中新生从缴费的次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老生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基本医疗待遇,待遇启动后中途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第八条未参保的学生不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和学校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第九条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和相应“凡例”解释,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2016〕83号)公布的增补品种、增补剂型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修订。城乡居民医保用药管理、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在读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符合报销范围的发票总数额),我校学生城乡医保门诊定点医院为校医院,按下列比例给予门诊医疗费报销:
1、在读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每次剔除10元后,剩余部分按可报范围85%报销。参保学生需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在收费室窗口进行报销。
2、报销时段:因每月的最后2天为财务结算时间,所以停止医保报销,其余时间均可报销(8:00--20:00)。
3、学生门诊报销应遵循《吉首大学学生门诊流程及规定》。
4、特殊门诊补偿标准。参保学生符合下列四类特殊病种条件的,可向市医保局申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补偿结算。
一类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排异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政策范围内报销80%,计入当年封顶线。
二类病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冠心病(非隐匿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苯丙酮尿症(pku限0-14岁),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4000元,计入当年封顶线。
三类病种: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一),帕金森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III级),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癫痫,全瘫,慢性活动性肝炎,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2000元,计入当年封顶线。
四类病种:城乡参保居民18岁以下的(含18岁)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报销,每人每年累计限额报销2000元,计入当年封顶线。城乡参保居民18岁以下的(含18岁)及在校学生,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住院抢救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死亡补偿标准为4.5万元。
5、参保学生请认真阅读以上校医院门诊费用报销须知和报销标准,如有疑问可找后勤管理处网页校医院专栏或校医院对外公示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当年的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2、校医院住院按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3、校外住院及大病保险参照吉政发〔2017〕38号文件执行。
4、参保学生在州内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州民族中医院为700元,州人民医院为1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限额2300元为限额。
5、参保学生在州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为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和州民族中医院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参保学生患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乳腺癌、宫颈癌、结核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Ⅰ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18个病种纳入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畴,按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0%。
(二)终末期肾病住院治疗,按住院总费用报销80%。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参保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均可凭本人医保证(暂定)、本人身份证等,到校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及时兑付。
2、参保学生到吉首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可凭本人医保证(暂定)、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就诊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即时兑付。
3、参保学生到吉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待康复返校后,将住院报销材料送交学生医保办。学生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需持医保证(暂定)、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原票原件(盖章)、费用清单原件(盖章)、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盖章)、出院记录原件(盖章)等相关资料。
附则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或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在校医院以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已被医保机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范围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3、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4、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5、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6、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7、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9、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1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无论因公、因私赴港澳台地区或出国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凡参保人员有借证、伪造报账资料等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参保资格,并通报所在学院。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参保学生应妥善保管医保相关证件或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吉大办发〔2011〕16号、吉大发〔2014〕10号、吉大发〔2017〕30号三个文件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学生医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