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和湘西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业务开户
湘西州工伤保险局为我校工伤保险参保业务经办机构。全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统一在湘西州参保。具体业务电话:0743—8222191,邮箱:xxgsbxj@163.com。
二、参保对象及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在职人员、非事业编人事代理人员和与学校签订一年及以上正规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资产经营公司、张家界学院等独立法人单位各类形式用工人员除外)。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聘用人员、学生三助人员等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三、工伤保险缴费及费率
工伤保险教职工个人不用缴费,学校按照教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基准费率之积缴费,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缴费,高于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学校缴费基准费率目前按照湘西州工伤保险对行业划分类别确定的标准1%执行。
四、工伤保险认定的情形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办理的手续
1、教职工受伤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教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急救,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
2、各单位须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电话报告学校人事处保险科及湘西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3、各单位须3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报告书送达学校人事处保险科,5日内学校将工伤事故报告书送达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4、学校30日内向州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受伤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5、教职工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到湘西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六、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
2、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教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
2、工伤认定结论书;
3、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照片一张;
4、入院诊断书(原件);
5、《工伤保险诊疗手册》;
6、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详细清单;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
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九、由学校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票据;(3)工伤职工身份证;(4)门诊病历及药品处方、检查结果报告书等材料。属于住院医疗费用还需要提交(1)住院详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清单;(2)入院及出院病历;(3)长期及临时医嘱、检查结果报告书等材料。属于转院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转院治疗审批单》;属于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单》。
十一、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二、学校工伤保险责任划分及业务办理
学校人事处保险科负责全校教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异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及政策业务咨询及答疑等工作,各单位为工伤教职工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事故报告及工伤待遇办理等工作。
十三、单位及个人因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24小时内电话报告、3个工作日内工伤事故书面报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费用将从单位年终绩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2、教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个人相关参保资料而不及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为个人自动放弃参保资格,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此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概由本人负责。
十四、本办法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