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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22-05-19 0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化,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抓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正当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抓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布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级单位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等。

(二)党代会、教代会、学代会等重要会议。

(三)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渠道。

(四)校报、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渠道。

(五)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需统一填写《吉首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吉首大学信息公开门户网自行下载电子版,并附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由学校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立即将申请转至信息拥有单位,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0个工作日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湖南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考核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1130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各二级单位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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