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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
2018-07-14 11:12  

第一章总则

为建设高水平国际化大学,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规划,促进学术梯队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学校拟安排和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学术骨干出国进修学习与学术交流,以快速提高我校特色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学校科学发展储备人才。

为了规范因公出国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以及《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3411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的分类

我校因公出国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由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等),出国时长为3-48个月。

二、校派出国留学人员:指由学校派遣,出国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付或由国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到国外学习、进修、工作或研究的人员,出国时长为6个月以内。

三、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外亲友资助或取得国外学校(研究机构)奖学金等资助或完全自筹经费赴国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并经审批纳入单位派出计划的人员,出国时长由个人与学校需求商定。

四、短期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加国际会议、培训、技术考察、科研合作、贸易洽谈、校际互访或赴外工作等人员,出国时长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三章 因公出国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 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二、人事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的审批、签订派出协议。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

(一)出国培训任务计划的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年度派出规模、派出人员的选拔、派出项目的落实等,按统一要求实施计划管理。

(二)因公出国任务经费预算编报和实施,即手续的办理、协助申请因公护照和签证、联络协调、购买机票、出国报告的收集及上报、经费开支审批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组织编报相关经费预算。

第四章 因公出国人员选派原则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考核条件:

(一)申请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作工作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定额(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工作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在校工作的年限考核),并在教学、科研和其它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学校、学院原则上应支持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人员的派出工作。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一)申请校派访问学者或者课程进修人员一般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含博士在读),年龄在53岁以下的重点学科或者重点建设专业、新兴专业和急需专业科研骨干或教学骨干。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优先考虑。出国时长为3-6个月。

(二)申请校派专项出国学习人员相关申报条件、出国时间根据专项通知要求确定。

(三)派出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过硬、身体健康。

(四)外语达到上级部门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留学基金委的单独项目按项目要求确定语言要求。

三、短期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派出人员按照聘任工作的需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国境任务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密切联系,专业对口。

第五章因公出国申报与审批

一、学校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即由中央的部、委、办、局及下属经外交部授权具有出国审批权的公司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或由我校组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考察、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者,根据学校每年制定的出国培训项目方案,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学校统一组织选拔考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三、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四、出国人员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外公示5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五、其他手续均须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各类出国人员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一)出国进修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参照学校外出进修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出国进修人员在出国进修期间所取得的业绩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留学人员返校工作后在申报课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每出国3个月加30分(不足3个月的不加分),半年及以上加60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

(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含省教育厅资助出国留学人员)返校工作通过项目考核后,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出国6个月)和20,000元(出国12个月)。

二、相关费用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支付其出国及在国外学习的有关费用。

(二)校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学校批准意见为准。

申请校派专项出国学习人员相关费用根据专项通知要求和本人承诺确定相关支付款项和支付比例。其余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校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以及《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3411号)文件精神执行,在外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总额不超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所设定目的国家和地区奖学金资助标准。

(三)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学校将保留其公职,资助国内往返交通费一次,其余费用(包括国内外的签证费、语言培训费、国外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由个人支付。

(四)短期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人员出国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各学院、部门(单位)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未纳入预算的出访计划,原则上不予列支。

短期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人员,其在国外开支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标准执行报销,国内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校内待遇不变。

(五)出国任务期间,境内、境外支付款项原则上要求用公务卡支付。如超出公务卡免息期限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刷卡消费确需预借款项,经审批可以预借部分款项。预借款项须在返校后一个月内报账(假期顺延)。

(六)报账材料要求

因公出国人员报账(含预借款)时需提供因公出国批件或相关证明文件、换汇时中国银行公布的外币汇率、国际旅费票据等相关票据,并在右上角用中文标注票据用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确认并盖章。

(七)出国人员返校后在政策规定限额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并给予相关补贴。

第七章 出国人员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批复》(国函〔198959号)界定,“临时出国人员”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不满一年的各类人员。因公派往国外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各类人员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

(一)国家公派留学出国人员在外期间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必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获准延期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延长期间的工资不补发,其他费用自理。

(二)出国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学校为其保留岗位并由其他教师分担其工作量,支付其学习期间工资和各项保险。学习者回校后须为本校服务五年,服务期间原则不再批准公派出国学习。

二、校派留学人员管理

(一)吉首大学校派留学人员必须持因公证件出访。

(二)校派留学被录取人员的出国留学资格保留12个月。逾期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三)申请人的留学国别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国别进行录取,留学国别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校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人事处负责签订资助和考核协议。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留学人员因公出国手续、申请因公护照、签证、国际机票、资助费用的管理和发放、返校后护照校验和上缴、收集访学报告等工作。

(五) 留学人员必须与人事处就留学目标任务、派出管理及相关待遇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协议。

(六) 留学人员回国后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以出国留学人员与人事处所签订合同的内容为准。

三、短期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管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或口岸当日,下同)不超过10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出国人员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务确认经费来源可靠,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务会决定。

(三)出访团组要注意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出访人员乘坐经济舱,安排标准间。团组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学校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六)出访人员必须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的行前教育。

(七)出国人员离境前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离境期间的教学、管理等的移交、安排。返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八)因公出国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

(九)出访任务结束7天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交省外事办保管。出访团组执行出访任务后,须在1周内填写出访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交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港澳台办)进行备案留存。出访团组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十)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章其他

一、凡申请出国留学人员必须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并与学校签署协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擅离工作岗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在校服务年限未满而离职者,须向学校交纳有关补偿费、违约金等费用,即:应服务年限工资总额+学校支付的学费-已回校服务年限的工资总额。不赔偿者,学校不予办理其调动、辞职等手续,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二、我校各类出国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使用公务卡购买机票、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等要求参照《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执行。

三、各类出国活动中须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学校有关部门将合力对全校范围内因公出国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实施有效监管,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本规定中指出的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因公赴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方协商解决。本暂行管理办法条款若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因公出国管理暂行办法(吉大发〔201450号)”废止,其他文件条款如与此办法冲突,以此暂行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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